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深圳市人社局出台十九条措施》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困难落实帮扶措施的通知》
深圳海关
《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
罗湖区
《深圳市罗湖区政企共济共战疫情十条措施》
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
盐田区
《盐田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南山区
《南山区携手企业勠力同心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专项支持措施》
《南山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复工复产更好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宝安区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
龙岗区
《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
龙华区
《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
《关于提振商贸业消费的若干措施》
坪山区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光明区
《光明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
大鹏新区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应急扶持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现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
二、减免物业租金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局、前海供电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
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深圳银保监局、产业资金主管部门)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
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深圳证监局)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
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深圳银保监局)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科技创新〔2020〕38号
一、集中力量实施疫情防控科研攻坚行动
(一)紧急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在2020年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调配2亿元(视实际需要可增加调配资金),以定向申报与自由申报相结合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以“悬赏制”等方式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治”应急科研攻关项目,以产品和实际效用为导向主动出击确定悬赏标的。科研攻关项目评审实行“主审制”、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资助方式实行“赛马式”“里程碑式”“事后资助”“揭榜奖励制”、项目提前完成实行“奖励制”。支持申报单位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申报。鼓励香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申报。过港资金按照《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规定执行。
(二)支持自主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支持深圳湾实验室、鹏城实验室等高水平科研机构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科研攻关的重要方向,其自主设立的应急防控科研项目择优视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优先支持申建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载体、优先推荐申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创新平台。
(三)最大力度鼓励攻关和宽容失败。疫情防控科研项目不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项目中止或验收不通过不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加强部省市疫情防控联合攻关。对深圳各类创新主体承担或参与国家、广东省疫情防控的科研攻关项目按照《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予以配套资助;积极做好与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对接,加强疫情防控科研项目指南、申报立项等方面信息的共享互通。
二、聚焦疫情防控需求提供全方位科研保障
(五)全面开放疫情防控所需科研资源。向开展疾病溯源、药物筛选研究,疫苗、治疗性抗体、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检测试剂、诊疗设备等医疗设备研发的相关机构免费开放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提供科研基础支撑。
发挥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作用,线上公布全市可供防疫使用的分析仪器、计量仪器、诊断仪器等设备清单。
(六)重点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科研机构需求。建立全市统一的科研仪器调度平台,设立项目专员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对接疫情防控科研一线单位。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开设科研物资进口设备采购的应急协调通道。
(七)支持开展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研究。设立软课题项目,系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应急保障、政策支持、复工生产、社区联防联控、全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实战经验,从体制机制上研究提出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八)大力推动前沿科技投入疫情防控一线。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科学抗疫一线,实现医疗协作、疫情预测。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协同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利用红外图像、深度学习、人脸识别等技术,排查与感染者密切接触人群;采用定位终端设备,协助做好隔离人员管理工作;支持运用无人配送技术参与疫情抗击;采用非接触式申报小程序、可穿戴设备,实现信息登记、体温监测,避免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交叉感染。
三、汇聚人才力量助力抗疫复产
(九)创新外籍人才用工方式。疫情期间,允许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从事外教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允许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经工作单位同意后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我市其他单位工作。放宽语言类外教母语国要求、外国人来深工作年龄限制和工作许可有效期,获得世界知名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外国毕业生,在我市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
(十)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抗疫战斗。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优先推荐参评市科学技术奖,优先提名参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团队和人员,在高层次人才团队、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人才专项中优先予以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参评2020年度市科学技术奖,不受其主要完成人不能为上两个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完成人、成果推广应用满两年以上、项目需结题验收等限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优先提名参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
四、加大惠企支持力度缓解经营压力
(十一)落实租金减免政策。落实“深圳16条”惠企政策,对租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物业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减免租金,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租金额前50位的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减免租金的50%。已享受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租金减免政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享受此项补助。同时,对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减免租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评价中予以加分支持。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扩大规模实施贷款贴息贴保计划。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合作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原委托全贴息转贷项目、原银政企合作项目资助企业,其尚未到期的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后可申请延迟还款,因延迟还款产生的利息,符合条件的按照原银政企合作项目贴息标准予以资助。通过多种方式收集企业融资信息,快速汇总企业融资需求。利用科技金融联盟、创业投资广场及深交所线上路演平台,建立企业与金融机构快速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立体化、全过程的投融资服务。利用线上高科技项目投融资平台南方创投网,以股权融资为引领,带动债权融资、政策资助、股权法务、财务税务、管理咨询等全方位服务,打造线上南方科技项目投融资交易会。优先推荐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市属投融资平台,对新冠肺炎的防治技术和产品优先给予尽调和投融资支持。推动相关国有企业通过小贷、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方式给予抗击疫情企业资金支持。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2020年预算额度在去年基础上翻一番,经费增加部分重点用于支持疫情防控,将科研活动所需的实验动物研究开发、检验检疫、材料测试等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比例。
五、实施科技管理服务便利化举措
(十四)建立科技管理服务全过程“不见面”审批机制。疫情防控期间,项目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业务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确有必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待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补交。用人单位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转聘、延期、变更、注销业务一律采取不见面审批;暂时取消“延期业务须在许可届满前30日提交”的限制,用人单位可在许可届满前在线提交;在外国人工作、居住较集中单位、区域设立外国人工作许可服务站,提供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简化办理延期、转聘业务材料审核,压缩审批时限。开通中英文咨询服务电话热线,便利在深外国专家沟通咨询。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邮寄服务。已到验收期、应当申请验收的项目,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延期验收,延长期限为3个月。因受到疫情严重影响、延长期限需要超过3个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的,延长期限为6个月,验收指标可以视情况做相应调整。
(十五)开展“科技暖企”行动。建立重点科技企业服务制度,实施“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研发所需防护设备、物资和研发材料供应等问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利用“互联网+”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等扶持政策宣讲和辅导,配合市税务部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和辅导,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利用“鹏程IT人”网上招聘平台,在线举行“深圳高科技企业2020年春季大学校园招聘会”,帮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的大学毕业生招聘难题。
(十六)加强市区联动。市区两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服务对接,设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专栏,汇总抗击疫情的政策措施、行动计划及健康宣传资料。鼓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施策,与辖区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加强舆论引导,科学有序推动复工复产。积极开展疫情科学防治宣传,鼓励科技专业人士踊跃做疫情专业知识的传播者,树立社会正能量。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指引》的通知》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场所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现将其中的《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5日
附件
一、复工时间安排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有序复工。提前复工的要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进行报备。为缓解目前医疗防护物资缺乏的突出问题,消毒药品器械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复工。
二、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复工前要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提前购置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做到:
(一)报健康状况。返工前收集员工近期健康状况、疫情发生地居住史和员工动向。每天了解职工健康状况,尤其是有员工密集工作场所或有集体宿舍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健康检查制度,并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野生动物或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不要带病上班,应主动戴上口罩到就近的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如果有疫情发生地居住史或旅行史,以及发病后接触过什么人,应主动告诉医生,配合医生开展相关调查。
(二)测体温。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发现发热症状病人,如是14天内从疫区来深人员,给其戴上口罩,通知120急救车将病人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如属其他地方的人员,劝导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三)戴口罩。提前采购口罩等防护设备,提醒员工前往公众场所、就医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佩戴一次性医用或医用外科口罩;空旷场地,不需要佩戴口罩。公众日常使用可选择一次性医用或医用外科口罩,其佩戴有以下步骤:(1)鼻夹侧朝上,深色面朝外;(2)上下拉开皱褶,使口罩覆盖口、鼻、下颌;(3)双手指尖沿着鼻梁金属条,由中间至两边,慢慢向内按压,直至紧贴鼻梁;(4)适当调整口罩,使口罩周边充分贴合面部。脱口罩时,抓住耳朵上弹力带取下口罩,不要接触口罩外侧。普通人(无发热,咳嗽等症状)日常使用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丢入“其他垃圾”桶;如果是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四)设隔离留观室。每个工厂都要设置隔离留观室。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员工,劝其留在原居住地,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已经返工的,要求其自抵达后自我隔离或在工厂隔离场所观察14天。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设立疫区返岗人员厂内临时隔离场所。隔离人员必须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请带上口罩立即到就近的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隔离结束后所有隔离人员必须经过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五)致电。询问当地集中隔离场所或咨询防控问题,请致电“12345”或“12320”热点电话。急诊就医请致电“120”急救电话。
(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教育,人人动手除“四害”,大搞环境卫生,保持工作生活环境整洁,预防疾病发生。环境及物品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收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消毒方法如下:(1)物体表面:对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把手、洗手盆、坐便器等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擦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擦净。(2)地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用拖布湿式拖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洗净。
(七)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相关知识,教育员工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等良好习惯,特别是班前、班后应洗手,提高员工预防疾病的意识。
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工作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员工集体宿舍,要尽量保证自然对流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应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做到充分通风透气。空调工作场所应调节足够的新风分配量,并每周对新风房、过滤网等进行清洁、消毒2次以上。
参加会议时,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必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建议开水浸泡消毒。
食堂进餐时,采用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1次,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建议营养配餐,清淡适口。
下班后,洗手后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出,回到家中摘掉口罩后首先洗手消毒。用七部洗手法清洁双手,步骤如下:(1)洗手掌(内):流水湿润双手,涂抹洗手液(或肥皂),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2)洗背侧指缝 (外):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双手交换进行;(3)洗掌侧指缝(夹):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沿指缝相互揉搓;(4)洗指背(弓): 弯曲各手指关节,半握拳把指背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5)洗拇指 (大):一手握另一手大拇指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6)洗指尖(立):弯曲各手指关节,把指尖合拢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7)洗手腕、手臂 (腕):揉搓手腕、手臂,双手交换进行。手机和钥匙使用消毒湿巾或75%酒精擦拭。居室保持通风和卫生清洁,避免多人聚会。
(八)强化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切实维护好企业的良好形象,高度关注被隔离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做到隔离不隔“爱”。
三、企业集中隔离点设置
工厂和有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要设立员工隔离区,用于疫情发生地来深复工员工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待排查员工的留验。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选点条件。
1.和企业办公区、居住区有一定距离或相对独立,可控制人员进出。
2.观察点内住宿房间必须为独立空调系统、卫生设施,房间数量满足单独隔离。
3.具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上网设备及办公设施。
4.有专职的驻点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驻点医务人员。有足够的后勤服务人员、有相关污水及医疗废物处理措施,有足够的消毒设施。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主要工作内容。
1.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宣传我市防治重点传染病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设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意义,获得员工的配合和支持。
2.建立健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接收人员登记、观察、消毒、学习、转诊、解除观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防治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
3.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
4.购置并储备适应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面积、消毒频度的消毒药物、消毒器械以及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5.详细登记观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传染病病例关系、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周围人群有无发病情况、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法等具体内容。
6.每天最少早晚2次为被观察对象测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其有无发烧、咳嗽、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
7.每天两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开窗换气、消毒,保持观察点基本卫生,督促被观察者参加身体锻练。
8.被隔离观察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须及时报告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9.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其所住房间和到过的场所、所接触物品终末消毒,并将其密切接触者送政府指定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企业一般预防控制措施
(一)利用单位宣传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
(二)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系统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开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定期用消毒水为办公室设备、门把手和电梯按钮进行消毒。
(三)开展手部卫生教育,各类场所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倡导员工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
(四)减少不必要的各种大型集会和大型会议等活动。
(五)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安排做工间操。尽量不加班。
(六)建立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劝其不上班,并尽早到医疗机构就诊。
(七)员工出现发热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时,疑似患者应立即戴上口罩就医。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接受14天医学观察。根据有关部门建议,实行轮休制度、休假等减少人员密集的措施。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并清洗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启动晨检制度和健康申报制度。
五、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
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消毒方法如下:
表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擦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擦净。
地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用拖布湿式拖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擦净。
六、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
(一)有效氯浓度500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
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13%,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
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480mg/片-580mg/片):1片溶于1升水。
(二)75%乙醇消毒液:直接使用。
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注意事项: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进建议佩戴口罩和手套,儿童请勿触碰。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
昨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惠企16条),结合工作实际,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制定的《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据了解,深圳惠企16条提出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优先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这意味着政府将拿出逾30亿元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据此,市中小企业局出台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有效期一年。
贴息用于支持哪些中小微企业
《办法》指出,贴息将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其次,支持对象应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贷款必须用于支持对象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第三,支持对象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划定的“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原则上支持对象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各部门财政贴息。
《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包括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通过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对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和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获得深圳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给予贴息支持。
贷款贴息如何发放
按《办法》,所需资金由市级产业专项资金划拨,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同一支持对象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贴息累计计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贴息还将实行总额控制,如果补贴资金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贴息项目应获补贴进行等比例缩减;此外,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在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补贴。
《办法》提出,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会同深圳银保监局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此外,各银行机构对贴息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
相关链接
贷款贴息办理流程
一、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的各银行机构按月统计数据,制作贷款贴息明细表;
二、各银行机构在2020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明细表报深圳银保监局审核,通过审核后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规定将拟资助贷款贴息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达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深圳银保监局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
四、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下达资助计划5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将应补贴资金拨给各银行机构,各银行机构再按月将贴息资金分拨至支持对象账户,保存收据和回单;
五、各银行机构在贴息项目实施结束后,将拨款明细以及相应收款凭证交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核,有误的则由相关责任银行机构采取纠正措施。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要求,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初始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委部门预算。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经贸信息委,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委。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当期贷款总额合计以该企业项目首次进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为计算时点。
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管理机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共享;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预算,联合市经贸信息委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高新投集团:
1.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2.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3.核算、统计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对应资产,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4.负责风险补偿回款审核,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5.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 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金融中心:
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2.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登记已经高新投集团复核的加盟银行呆账贷款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
3.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作。
(三)管理机构每季度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四)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
(四)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
(五)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
(六)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未录入《贷款项目库》的项目和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发生不良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加盟银行自2018年1月1日后首次评定为次级类别(包括跳过次级直接定为可疑类别)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纳入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含)。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
(一)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贷款总额以项目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五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二)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三)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者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四)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四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加盟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细节以及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在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的20日(工作日,下同)内(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在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的5日内,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
(三)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5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启动清收等处置工作;
(四)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银行应在5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并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
(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5日内,根据本细则和《合作协议》规定,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同时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并提供相关资料;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将每次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加盟银行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申请复核;
(七)加盟银行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上月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高新投集团提交相应的《不良贷款确认月报表》、《补偿资金申请明细表》、《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不良贷款追索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第二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经贸信息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结论;
(三)金融中心按《合作协议》规定,自收到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及相关资料起5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高新投集团应持续跟踪、督促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银行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按月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
(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高新投集团应定期对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核销资料进行复核、汇总,每半年度将此类不良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加盟银行在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日期间发生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加盟银行在本细则印发实施后30日内将尚存余额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补录入《贷款项目库》,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2018年1月1日后新增且为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申请补偿金额应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扣除已追回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两份分别显示贷款“正常”和“不良”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贷款“不良”的报告应为2018年打印;
(二)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三)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经贸信息委集中网上公示,后续工作按第十九条、二十条流程办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由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年度预算草案,纳入市财政委部门预算管理,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经贸信息委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二周,提出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并报市财政委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市财政委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协议委托资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当年出现超计划的重大支出项目,按规定由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增加预算需求,市财政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定以下三个指标对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一) 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
(二) 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
(三)当年补偿资金撬动增量贷款的杠杆效应(以下简称“杠杆效应”),即本条第(一)款入库贷款总额增量与同期获得的风险补偿金额之比。该指标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考评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加盟银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年度绩效测评为“优秀”:
1.从高到低排列,《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排名在前50%(含)或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排名在前50%(含);
2.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且杠杆效应绝对值大于20倍(含);
3.无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二)加盟银行仅满足本条第(一)款第1、3项之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年度绩效测评为“良好”:
1.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
2.从高到低排列,当年杠杆效应排名在前30%(含)至50%(不含),且杠杆效应绝对值大于10倍(含)。
(三)加盟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测评为“不合格”:
1.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和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同比均出现下滑(所有加盟银行均出现下滑情况除外);
2.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四)加盟银行不属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测评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加盟银行依据本细则被评为“优秀”的,其下一年度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可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再提高5%,但单个贷款项目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贷款项目本金的50%。
加盟银行当年测评为“不合格”,其下一年度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依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再降低5%;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及格,即取消其加盟资格,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加盟。
第二十七条 加盟银行应依据本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末前对其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说明,并报管理机构进行复评和评比排名,复评和排名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排在前5名的加盟银行,可将本细则第十七条中3%的比例限制放宽至4%。
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应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同时建立相关台帐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安排年度预算和加盟银行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业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由经贸信息委函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资助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截至申报之日加盟银行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列入资助计划:
(一)1年内存在被银监部门作出100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处罚记录;
(二)3年内存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具有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银行、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通报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深圳市人社局出台十九条措施》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落实延长春节假期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企业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待遇保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5、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后(即2月9日24时以后),对于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7、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调处工作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深圳人社”微信订阅号、“粤省事”小程序、“i深圳”APP登录“E仲裁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上申请、电子送达等事宜,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二、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8、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搭建绿色通道,可通过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等业务,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快处快办。
9、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工信、统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划型名单进行认定,不在名单内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认定。企业划型结果向社会公示。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五、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七、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八、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减免政策实施期间,如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共享比对社会保险数据,按照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不受影响的原则,视同社会保险数据已缴费到账,不影响关联业务的审批。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十、人力资源保障、财政、税务、工信、市场监管、统计、民政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了实施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的具体内容:一是明确自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二是明确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三是明确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是明确各省要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
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明确了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内容:一是明确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二是明确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可继续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三是明确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月3日广东省医保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截至2019年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21个月,具备“粤人社发〔2020〕58号”可实施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的条件。除此之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由我市制定,对照国家、省文件,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二、《通知》的内容
《通知》从3方面明确了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内容。
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是明确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措施。
(一)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其中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为3%(我市正在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目前实际缴费为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为0.25%;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单位缴费费率由0.4%降为0.2%。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继续执行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降费率政策,即缴费费率由6%降为5%。
(三)阶段性免征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市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即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0.2%、0.1%、0.05%全免。
(四)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补办补缴人员的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是明确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保费,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困难落实帮扶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切实解决受疫情和延期复工影响的中小企业困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质素,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措施的通知》(粤市监综〔2020〕102号)、《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企业应对疫情通知》(粤市监知促〔2020〕9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等上级精神,现就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困难落实帮扶措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完善知识产权审批服务方式和流程
1.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网上办理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网上受理、审批和发放,减少人员聚集、接触,实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全流程“不见面”审批。相关项目涉及现场评审的,通过延期评审、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确保评审质量。
2.设立业务绿色通道,缩短受疫情影响企业业务办理时间
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建立专利快速预审、专利快速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及专利导航运营绿色通道,大力缩短受疫情影响企业业务办理时间;免费提供专利检索和分析工具。联系电话:86268087(预审),86268059(维权),86268091(导航分析);地址:南山区前海深港基金小镇33栋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1楼。
3.完善商标受理业务窗口“不见面”办理模式,提升服务质素
开通市市场监管局商标受理窗口防疫期间业务咨询热线(电话:0755-88127758);支持申请人实行商标业务网上办理;开通商标业务办理预审线上模式,支持申请人通过微信(微信号:18822891392)、邮箱(linbh1@mail.amr.sz.gov.cn)、电话(0755-88127758)等方式申请商标业务“无纸化”预审。预审完成后,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报至商标受理窗口(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13窗口),无需再前往办事窗口;申请人要求现场办理的,提供现场办理预约服务,申请人可以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公众号或i深圳app进行预约,在预约的时间内实现即来即办。
二、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疫情困难企业
4.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纾解企业资金问题
支持和引导我市受疫情情况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药物资研发生产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5.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力度
加快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运用深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补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支持。
6.加快落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补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落实专项资金贴息贴补政策。运用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于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支持。
7.联合我市金融机构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推动我市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合我市金融机构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倡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和延期复工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降低利率、展期续贷、延期还贷、延期复工等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大力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金融联盟建设我市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综合服务。
8.发挥知识产权保险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促进作用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于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且该专利保险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资助。
三、开通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9.开通我市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相关企业提供及时、充分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及时推送我市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相关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数据,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通报国家、省和市各类与疫情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跟进新型冠状病毒发展及治疗方面的专利情况,特别是涉及诊断与治疗、医疗防护设备及环境消毒与废弃物处理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使社会公众、相关“抗疫”企业能第一时间获取“抗疫”相关专利情报信息服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5日
深圳海关
《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深圳关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一、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进口快速通关
在各口岸海关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
二、注册备案无纸化、容缺后补
对于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变更、注销,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线上容缺办理方式,保障企业及时开展通关业务,减少现场跑动。通过“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渠道办理企业注册注销业务,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注销“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三、扩大企业免除税款担保适用范围
将关区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申请免担保适用范围扩大至“两步申报”下的税款担保、单证验估及征税要素担保等通关环节,海关依企业申请并审核批准后对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给予免除担保便利措施。
四、延长税款缴纳期限,滞纳金一律免征
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五、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担保一律免收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六、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
深圳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迟复工,对于现有有效期(核销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前的加工贸易手(账)册,海关自动予以延期半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确保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正常进出口。企业可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延长滞报金起征时间节点
企业从深圳口岸进口,并向深圳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八、全面推广“提前申报”提升通关时效
对于在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允许所有企业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允许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所有企业。
九、进口成套设备一站式随到随检
对深圳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
十、加速进口食品通关,保障食品正常出口
对关系民生保障的进口食品实施快速检疫审批、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出证。结合企业诚信等级实施“电子智慧监管”,优化出口食品外勤施检。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协调内地海关保障出口食品原料供应,确保供港澳食品质优量足。
十一、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措施
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一般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启动重新认证。将深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优先办理类,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类,专人协调类,理性执法类”等4大类措施拓展至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并经过海关初步筛选的一般认证企业。
十二、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十三、开展网上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
应用“网上稽查”、“网上核查”和“网上认证”等方式开展外勤作业,利用 “远程面洽”、“网上看货”和“无纸化传输”等科技手段,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推行委托查验服务模式,企业可通过系统电子委托或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由查验服务企业代理履行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
十四、宽严相济,从轻从快办理违规案件
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一律不收取保证金,对于可以不采取扣留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其他违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酌情考量、加快审批。
十五、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灵活运用海关卫检、动植检、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针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维护备案信息,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十六、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
落实国务院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部署以及海关总署相关工作要求,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关税征管改革,统筹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区外发展,推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优化营商环境。
十七、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持续压缩通关时间,扩大“两步申报”试点,实现进口货物“两步申报”和“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加快推动深圳市各口岸、监管场所、特殊区域间的物流畅通,实施组合港等创新举措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机场群功能叠加、协同发展。
十八、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以及其他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和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多层次开展专项协调纾困
公开深圳海关疫情防控物资便捷专用窗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收集解决通关疑难。加强与受疫情影响企业沟通交流,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联合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线上政策宣讲,就疫情期间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及时解困纾难。
二十、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叠加支持、合力帮扶
建立“深圳海关—总部经济企业—市政府”和“属地隶属海关—对口协调区域企业—对口区政府”两个层面的联系配合机制,将地方政府认定的受影响企业自动纳入海关帮扶对象,向地方政府推送数据支持企业争取资金补贴。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6月30日,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
手机扫一扫,查看以上全部政策内容